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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加装电梯!河北最新明确→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原《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19〕2号,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指导意见》修改业主参与表决和同意的比例,简化优化加装电梯行政审批手续和监管,还完善了加装电梯专项设计的编制内容、细化了编制流程等措施。一起来看↓↓↓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申请条件方面,《指导意见》修改了业主参与表决和同意的比例。


《民法典》将小区业主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比例调整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原《指导意见》中启动加装电梯须经单元业主全体同意的规定已与《民法典》不一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民法典》规定,修改了启动加装电梯业主参与表决和同意比例,同时对占用小区公共设施的业主参与表决和同意比例也相应做了修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加装电梯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相关标准;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拟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书面协议。


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应由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规定。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有哪些资金来源?



在资金来源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包括业主自筹、财政补贴、社会投资和捐赠三方面。


业主自筹是指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主要由享受加装电梯服务的所有业主承担,各个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财政补贴是指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及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与原《指导意见》相比,资金来源方面删除了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的内容。

由谁申请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手续?



在组织实施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如何具体实施?




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指导意见》完善了加装电梯专项设计的编制内容,细化了编制流程,还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幢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第一步,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研究是否能够满足规划、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第二步,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经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项目确实可行并经申请人认可后,可接续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



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装电梯报批材料联合审查的办理时限,缩短了规划审批手续办理时间。同时,还提出联合审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各地行政审批局应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建设单位应当持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加装电梯协议、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行政审批局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局反馈书面意见。


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单元范围内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申请人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一致的,由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简化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和验收流程

《指导意见》简化优化加装电梯行政审批手续和监管。


加装电梯工程一般都不大,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简化。


一是简化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将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并要求各地公布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及材料清单,方便业主或委托的建设单位一次性准备好所有材料;对于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加装电梯项目,可由业主决定不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是优化了工程验收流程。修订前,电梯井土建工程验收需要经规划核实、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多道程序。修订后,业主或委托的建设单位可向各地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一并提交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约定时间,同步进行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可一次性完成,程序全面优化。


三是简化施工许可证的同时,不放松监管。对于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书面告知属地住建部门,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范围,由属地住建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措施



在政策措施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指南,明示办理流程、申报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收集并公布加装电梯企业名录供业主参考,解决居民对电梯设备和加装电梯公司不熟悉、不了解的问题。


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蕾

编辑:杜璐宁

校对:韩妮
责编:贾阳阳监制: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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